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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食药监稽〔 2016〕30号)、《关于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62号)、《关于做好非法经营疫苗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30号)等文件及3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立即通知辖区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自查,并要求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总局上述文件内容和要求,严格排查企业销售客户和销售人员,如有发现上述文件中列明的涉案上、下线人员,立即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凡与涉案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或向个人销售过疫苗情形的应在 3月25日前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总局《关于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62号)的要求。

      各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疫苗生产、经营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再次确认销售单位的资质,留存收货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授权信息,并整理 2013年以来疫苗销售流向,随时备查。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加强与计生卫生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对涉案疫苗生产、经营企业人员及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一律立案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应在每日 15:00前将当日立案查处及移送公安机关情况上报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药品监督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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